江苏省常见犯罪量刑表格版(2023)
表1:常见量刑情节适用一览表
量刑情节 | 调节基准刑比例(基准刑3年以下适用较高比例;10年以上低比例) | 备注 |
12岁—14岁 | 减少基准刑的40%-60% | 有前科劣迹适用较低从宽;表现良好或被教唆利用诱骗适用较高从宽 |
14岁—16岁 | 减少基准刑的30%-60% | |
16岁—18岁 | 减少10%-50% | |
75岁以上老年人 | 故意犯可减40%以下; 过失犯可减20%-50% | |
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 可减少30%以下 | |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 | 可减少50%以下;情节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罚 | |
聋、哑、视力或听力重障碍 | 可以减少20%以下 | |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 轻微过当可减50%-70%;一般过当可减40%-60%;严重过当可减30%-50%;轻微或一般过当并具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可免予处罚 | |
预备犯 |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绑,可减60%以下;其他犯罪可减7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罚) | 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 |
未遂犯 | 实行终了有后果,可减20%以下;无后果或情节轻微,可减30%以下; 未实行终了有后果,可减30%以下;无后果或情节轻,可减50%以下 | |
中止犯 | 预备阶段可减60%-80%; 实行阶段可减30%-60%; 中止且没有损害后果,应免予处罚。 | |
作用较小主犯 | 可减20%以下; | 数个主犯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10% |
从犯 | 可减20%-50%;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罚 | 数个从犯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10% |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 | 所犯罪行较轻或无严重损害可增10%-30%;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可增20%-40%;教唆未遂可减50%以下 | |
胁从犯 | 可减40%-60%;作用小并具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可免罚。 | |
↑仅具以上情节计算方法“部分连乘”:基准刑×(1+从重比例)×(1-从轻比例)… | ↓仅具以下情节计算方法“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基准刑×(1+从重-从轻…) | ↑↓同时具有以上以下情节:分别计算再连乘 |
一般自首 | 未被发觉自首可减40%以下;已被发觉可减30%以下; | 自首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4年;犯罪较轻的,可减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亲友规劝自首、形迹可疑经盘问自首 | 可减20%以下 | |
翻供后一审前又自首 | 可减10%以下 | |
坦 白 | 可减20%以下;同种较重罪行减10%-30%;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减30%-50% | |
当庭自愿认罪 | 可减10%以下 |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一般立功 | 减10%以下;5种情形可减20%以下但不超2年 | |
重大立功 | 基准刑3年以下减30%-50%;3-10年可减30%-40%;十年以上,可减20%-30% | 所犯罪行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退赃、退赔 | 全额退可减30%以下; 抢劫等从严掌握可减20%以下 | 主动退适用上限;被动退适用下限。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一般不予从轻; 仅对退赃、退赔的共犯从宽。 |
配合追缴赃款赃物 | 未造成较大损失可减10%以下 | |
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 基准刑三年以下可减40%以下;3-10年可减25%以下;10年以上可减15%以下 | 刑事和解的除外 |
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按赔偿数额比例减少基准刑;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适用较高从宽。 | |
积极赔偿,没有取得谅解 | 三年以下可减30%以下;3-10年可减20%以下;10年以上可减10%以下; | |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 | 可减20%以下; 罪行较重可减10%以下; | 黑恶势力犯罪除外 |
刑事和解(刑诉法288条) | 可减50%以下; | 较轻的,可减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羁押期间表现好 | 可减10%以下 | |
认罪认罚 | 可减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可减60%以下,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减60%以上或免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不重复评价 | |
累犯 | 可增10%-40%,不少于3个月;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或比前罪严重可较高从重幅度 | 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再犯罪时间长短及罪行轻重 |
有前科 | 增加10%以下(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 | 前科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同时符合累犯的分别适用 |
犯罪对象为未、老、残、孕等弱势人员 | 增加20%以下(个罪中对此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个罪规定适用) | |
重大灾害、疫情期间故意犯罪 | 增加20%以下 |
表2:常见犯罪量刑一览表
常见罪名和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宣告刑 |
1、交通肇事罪 | |||
死1人或重伤3人全责 | 1.5-2年 | 重伤每增一人,增3-6月; 无力赔偿每增10万增2-6月 | 不适用缓刑: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不积极主动赔偿或未尽力赔偿;醉驾追逐毒驾发生重大事故;多次违反道交法规被行政拘留;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 |
死1人或重伤3人主责;重伤1人全责 | 1-1.5年 | ||
重伤1人主责;财产损失主责全责无能力赔偿45万 | 1年下有拘 | ||
死亡三人同责 | 1.5-2年 | 重伤或死亡每增一人,增三个月 | |
1死或3重伤全或主责;3死同责;1重伤全或主责;无力赔45万主或全责;上述情形又逃逸 | 3.5-4.5年 | 重伤增1人增3-6月 | |
死2人全责 | 4-5年 | 死亡每增一人,增加六个月;重伤增1人增3-6月;逃逸增1年 | |
死2人主责 | 3-4年 | ||
重伤五人全责 | 3.5-4年 | 死亡每增一人,增加六个月;重伤增1人增3-6月;逃逸增1年 | |
重伤五人主责 | 3-3.5年 | ||
死6人同责 | 4-5年 | 重伤或死亡每增一人,增加三个月;逃逸增1年 | |
财损主责或全责无力赔偿80万 | 3-4年 | 每增10万元,增加1-3月;死增1人增6月;重伤增1人增3月;;逃逸增1年 | |
因逃逸致1人死亡 | 8-9年 | 每增1人死亡,增2-4年;每增1人重伤,增6月-1年 | |
酒驾毒驾追逐竞驶无证报废严重超载,可增10%以下;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可减20%以下,同时向公安报告自首减30%以下;逃逸后自首可减10%以下 | |||
2、危险驾驶罪 |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在1-6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刑期按整月或15日的倍数确定; 一般罚金1千元-2万元 | 不适用缓刑:⑴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较大财产损失,或事故后逃逸;⑵血液酒精200mg/100ml以上;⑶城市快速路醉驾发生事故,或在高速醉驾; ⑷醉驾载客营运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⑸超员超载超速无证假证;⑹逃避拒绝阻碍检查;(7)组织追逐竞驶;(8)毒驾;(9)两种危驾行为;(10)曾因危驾二年内行政处罚或五年内刑事追究;(11)血液酒精含量160毫克/100毫升以上,具有事故并负全或主责、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从重处罚情形的。 | |
非吸100万元;150人;直接损失50万元 | 拘役3月-9月有期 | 每增15万元增一个月; 直接经济损失每增7.5万元增一个月; | 不适用缓刑:(1)拒不退赃退赔的;(2)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3)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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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50万;损失25万同时具有《解释》第3条第2款情形 | 拘役3月-9月有期 | ||
非吸500万;500人;损失250万 | 3-4年 | 每增60万元增一个月; 直接经济损失每增30万元增一个月; | |
非吸250万;损失150万,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 | 3-4年 | 每增50万增一个月;损失每增20万增一个月 | |
非吸5000万;5000人;损失2500万 | 10-11年 | 每增460万增一个月;损失每增230万增一个月 | |
非吸2500万;损失1500万,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 | 10-11年 | 每增250万增一个月;损失每增100万增一个月 | |
非吸对象超量刑起点人数50%;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增20%以下;公诉前退赃退赔减损可减40%以下;犯罪较轻可减40%以上或免罚。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公诉前清退可免罚;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 | |||
4、集资诈骗罪 | |||
达“数额较大”起点10万元 | 3-4年 | 每增2万元增一个月 | 不适用缓刑:(1)拒不退赃退赔的;(2)为违法犯罪而实施集资诈骗或者将集资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3)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达“数额巨大”起点100 万元 | 7-8年 | 不满2000万每增60万增一个月;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130万元,增一个月。 | |
数额50万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 | 7-8年 | 50万以上未达100万元,每增10万元增一个月 | |
诈骗100人以上;为违法犯罪集资诈骗或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假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益性组织集资诈骗,增20%以下; 集资参与人中部分系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5、信用卡诈骗罪 | |||
数额较大(5千;恶意透支5万) | 拘役3月-1年有期 | 每增1000元(恶意透支每增1万元),增一个月; |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5万;恶透50万) | 5-6年 | 每增1万元(恶意透支每增10万元),增一个月刑期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严情节(50万;恶透500万) | 10-11年 | 每增7.5万元(恶意透支每增50万元),增一个月刑期 | |
6、合同诈骗罪 | |||
数额较大(2万) | 拘役3月-9月有期 | 个人合同诈骗每增1.5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每增3万元,增加一个月 | |
个人50万; 单位100万; 个人40-50万单位80-100万并具《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 | 3-4年 | 个人合同诈骗每增2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每增4万元,增加一个月 | |
个人200万; 单位400万; | 10-11年 | 个人合同诈骗每增30万元,单位合同诈骗每增60万元,增加一个月 | |
个人160-200万、单位320-400万并具《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 | 10-11年 | 个人合同诈骗每增4万,单位合同诈骗每增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
7、故意伤害罪 | |||
致1人轻伤二级 | 1年下有期或拘役 | 增轻微伤1人,增1-2月; 增轻伤二级1人,增3-6个月; 增轻伤一级1人,增6-9个月; 增重伤二级1人的,增1-2年; 增重伤一级1人,增2-3年; 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一级,增六个月至一年;造成被害人残疾超三级的,每增一级,增一年至二年 | 不适用缓刑:不积极赔偿或未尽力赔偿;持杀伤性凶器致人重伤的;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
致1人轻伤一级 | 1-2年 | ||
致1人重伤二级 | 3-4年 | ||
致1人重伤一级 | 4-5年 | ||
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 11-13年 | ||
凶器伤人;因实施其他违法伤害他人;伤害要害部位;事先有预谋;雇佣他人;报复伤害;进入医疗机构伤害医务人员,或进入校园伤害教职员工、在校学生;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黑恶势力伤害,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因被害人有过错或负有责任;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
8、强奸罪 | |||
强奸1人 | 3-6年 | 每增1人,增2-3年;每增轻微伤1人,增6月以下;每增成年被害人轻伤二级一人,增1-1.5年;每增成年被害人轻伤一级一人,增1.5-2年。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每增一人,增2-3年;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一级残疾,增加1-2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2-3年 | 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 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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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1人 | 4-7年 | ||
情节恶劣;强奸3人;轮奸 | 10-12年 | ||
当众强奸;致人重伤失常自杀 | 11-13年 | ||
奸幼情节恶劣或3人;当众奸幼、轮奸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造成幼女伤害或者造成幼女重伤、精神失常、自杀 | 12-13年 | ||
强奸孕妇或14-18岁少女;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妇女及老年妇女;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以影像资料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增20%以下。 | |||
对未成年人有特殊职责关系;进入住所宿舍;强制手段;对不满12岁、留守、残疾智障儿童;对同一人多次强奸或有强奸犯罪前科,可增30%以下 | |||
9、非法拘禁罪 | |||
拘禁1人情节一般 | 1年下有拘 | 被害人每增1人,增加3个月;拘禁每增24小时,增1-2个月;每增轻微伤1人,增加1-3个月;每增轻伤二级一人,增3-6个月;每增轻伤一级一人,增6-9个月;增重伤二级一人,增9-15月;增重伤一级一人,增12-18月;每增死亡一人,增1.5-2年 | |
致1人重伤二级 | 3-4年 | ||
致1人重伤一级 | 4-5年 | ||
致1人死亡 | 11-12年 | ||
殴打、侮辱、虐待情节增加10%-20%;持凶器、多次、冒充军警、因传销、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债务增20%以下;合法债务减30%以下。 | |||
10、抢劫罪 | |||
构成抢劫罪的 | 4-6年 | 每增轻微伤1人,增3-6个月刑期;每增轻伤二级一人,增6-9个月;每增轻伤一级一人,增9-12个月;增重伤二级一人,增1-2年;增重伤一级一人,增2-3年;每增一次,增2-3年;数额每达到1000元,增一个月;量刑十年以上的,数额每达到4000元,增一个月; | |
入户抢劫等8种加重情节 | 11-13年 | ||
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结伙抢劫;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公共场所当场;增基准刑20%以下; 抢家庭成员、近亲属;转化型仅威胁;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减20%以下 | |||
11、盗窃罪 | |||
入户、多次、携凶、扒窃(数额未达较大) | 拘3-有9 | 每增1次作案或1种情形,增1-3个月 | 一般不适用缓刑:(1)入户、携凶(2)具有多次、扒窃且数额较大(3)教组控未成年、残疾人(4)为违法犯罪盗或用于违法犯罪(5)医院盗病人或亲友(6)曾因盗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盗行政拘留(7)拒不退赃退赔的 |
数额达2000 | 拘3-有9 | 每增加1500元,增1月 | |
数额1000-2000并有8种情形 | 拘3-有9 | ||
数额5万元;( 医院、残孤丧、入户、携凶2.5万元) | 3-4年 | 每增5000元,增加1个月 | |
数额40万元;(医院、残孤丧、入户、携凶20万元) | 10-11年 | 每增3万元,增加1个月(每增2万增1月) | |
以数额较大确定量刑起点并具多次、入户、携凶、扒窃等情形;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残孤丧的财物;破坏性手段造成财产损失;为违法活动而盗窃或用于违犯;等10种恶劣情节可增20%以下; 案发前自动放回原处或归还的可减50%以下,部分归还按比例;生活治病急需而盗可减30%下 | |||
12、诈骗罪 | |||
数额达6000 | 拘3-有9 | 每增1500元,增1个月 | |
电信诈骗3000 | 拘3-有9 | 每增1000元,增1个月 | |
数额6万元(残老丧4.8万) | 3-4年 | 每增6000元,增1个月(每增3000元增1月) | |
电信诈骗3万(2.4万10种情形) | 3-4年 | 每增6000元,增1个月(每增1500元,增1个月) | |
数额50万元(40万5种;电诈40万10种) | 10-11年 | 每增5万元,增1个月(增1万增1月) | |
多次;诈骗残疾、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赈灾募捐名义;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还;为违法犯罪活动诈骗; 等10种情形增加基准刑20%以下;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可减30%以下 | |||
13、抢夺罪 | |||
二年3次数额未达较大 | 拘3-有9 | 每增1次,增2个月 | 一般不适用缓刑:多次数额较大;驾车抢夺;抢夺弱势人员;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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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达1500元 | 拘3-有9 | 每增1000元,增1个月 | |
750-1500元并有10种情节 | 拘3-有9 | ||
4万元(多次飞车医院轻伤2万);导致重伤、自杀 | 3-4年 | 每增3500元,增1个月 | |
30万元(多次飞车医院轻伤15万);导致死亡 | 10-11年 | 每增2万元,增1个月(增1.5万增1月) | |
每增轻微伤1人,增2个月;每增轻伤1人,增3-6个月;增重伤1人或自杀1人,增加6月-1年;增死亡1人,增1-2年 驾车抢夺等12种情节可增基准刑的20%以下;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的、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减30%下 | |||
14、职务侵占罪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拘3-有1年 |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 3-4年 | 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 10-11年 | ||
15、敲诈勒索罪 | |||
二年内3次数额未达较大 | 拘3-有9 | 每增1次,增2个月刑期 | |
数额达4000元 | 拘3-有9 | 每增1500元,增加1个月 | |
2000-4000元七种情形 | 拘3-有9 | ||
数额6万元(老少残丧4.8万) | 3-4年 | 每增5000元,增加1个月(增3000元增1月) | |
数额达40万元(老少残丧32万) | 10-11年 | 每增2万元,增1个月(增1万增1月) | |
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轻微伤1人,增2个月;每增轻伤1人,增3-6个月。12种情节可增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过错可减30%下;生活迫学习治病需可减20%下 | 敲诈近亲属,谅解减10-50% | ||
16、妨害公务罪 | |||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 拘3-有9 | 每增轻微伤1人,增1-3个月;每增轻伤二级1人,增3-6个月;每增轻伤一级1人,增6-9个月;毁损财物每增2千元,增1-2个月;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增6月-1年; | 不适用缓刑:煽动群众;持械、聚众;致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恶劣社会影响 |
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煽动群众;持械、聚众围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增20%下;公务行为不规范可减20%下 | |||
17、聚众斗殴罪 | |||
聚众斗殴1次情节一般 | 1-1.5年 | 每增轻微伤1人,增3-6个月;每增轻伤二级1人,增6-9月;每增轻伤一级1人,增9-12月;增一次,增6-9月;双方参与人数达5人,每增3人,增加1-2月;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增加6月-1年 | |
多次;持械;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造成严重混乱 | 3-4年 | 增1项或同种1次,增6月;每增轻微伤1人,增3-6个月;每增轻伤二级1人,增6-9月;每增轻伤一级1人,增9-12月;增一次,增6-9月;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三人增1-3月 | |
10人方首要分子;有斗殴故意一方首要和积极参加者;组织未成年人;黑社会性质,增20%下;民间纠纷引发可减20%下 | |||
18、寻衅滋事罪 | |||
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 | 1-2年 | 每增轻微伤1人,增加2-3个月;每增轻伤二级1人,增3-6个月;每增轻伤一级1人,增6-9个月;精神失常1人,增6月至1年;自杀重伤死亡1人增1-2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每增2000元,增加1个月;每增寻衅滋事犯罪1次,增6-9月 | |
纠集他人三次 | 5-6年 | ||
黑恶势力实施;纠集未成年人增20%下 | |||
1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 |||
1年内曾行政处罚;掩饰电力交通广电电信等特定设施;野生动物50只;计算机数据5000元;掩饰隐瞒盗抢骗机动车 | 拘3-有6 | 每增1万元增1-3月;特定设施款物、计算机数据每增1500元,增加一个月;野生动物每增30只,增加一个月;机动车每增一辆或价每增10万元,增加3-6月 | |
10万;10次;3次且5万;特定设施款物5万;计算机数据5万;机动车5辆或50万; | 3-4年 | 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特定设施款物、计算机数据每增1.5万,增加一个月;盗抢骗机动车每增一辆或价每增10万元,增加3-6月 | |
多次;一年内处罚;曾刑罚;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可增20%以下;为自用刚达6000元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一般可不认为犯罪;确有必要追究可减20%-60% | |||
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鸦片一千克、海或甲50克以上 | 15年 | 海甲10-50克每增5克,增1年;2克-10克每增1克,增4月;情节严重的每1克,增5月,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6月。 鸦片200-1000克每增100克,增1年;40-200克的每20克,增4月;情节严重的,每增20克,增5月,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6月。 | |
鸦片200; 海或甲10克 | 7-8年 | ||
向多人或多次;戒毒、监管场所;向在校学生;组织利用特殊人群;国工贩卖 | 3-4年 | ||
鸦片40克以下、海或甲2克以下 | 拘3-有9 | ||
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向未成年;毒品再犯,增10-30%。受雇运输毒品的;有证据证明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 |||
鸦片1千克、海或甲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 | 7-8年 | 每增鸦片一千克、海或甲五十克,增一年 | 对于毒品再犯,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
鸦片200克、海或甲1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拘3-9月 | 每增鸦片二十克、海或甲一克,增一个月 | |
情节严重 | 3-4年 | 每增鸦片二十克、海或甲一克,增二个月 | |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 |||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 拘3-9月 |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每增一人,增一个月;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每增一次,增二个月;容留未成年人,每增一人次,增四个月 | |
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 拘3-1年 | 每增一人,增六个月;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非法获利超1万元,每增1000元,增一个月 | 一般不适用缓刑:(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2)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3)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为业 |
引诱一人卖淫 | 6-12月 | 每增一人,增一年;非法获利超1万元,每增1000元,增一个月 | |
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 1.5-2年 | 每增一人,增二年;非法获利超1万元,每增1000元,增一个月 | |
情节严重(10人;不满14岁幼女;特殊情况5人) | 5-6年 |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每增一人,增二个月;引诱每增一人,增四个月;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每增5000元,增一个月 | |
常熟公安法制根据《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 整理,仅供参考,以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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