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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检察院办案期限规定)

时间:2024-03-06 15:03阅读: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检察院办案期限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人一旦被拘留,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常会问:人被拘留了那么久,为什么案子还在公安机...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检察院办案期限规定)

一、审查起诉期限:10天—6.5个月

(一)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1、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审查起诉期:10天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2、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审查起诉期:10+5=15天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3、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般案件,1个月内

审查起诉期:1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4、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日

审查起诉期:1个月+15天=1.5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

5、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为限

审查起诉期:1个月/1.5个月+1个月的侦查期=2个月/2.5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5条

6、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审查起诉期:1个月/1.5个月+1个月侦查期+1个月/1.5个月=3个月/4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5条

7、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为限(退回补侦2次为限)

审查起诉期:1个月/1.5个月+1个月侦查期+1个月/1.5个月+1个月侦查期=4个月/5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5条

8、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审查起诉期:1个月/1.5个月+1个月侦查期+1个月/1.5个月+1个月侦查期+1个月/1.5个月=5个月/6.5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5条

《刑事诉诉法》第175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改变管辖的案件

9.改变管辖的,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刑事诉诉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申诉期限

(一)被不起诉人申诉

1.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2.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5条

(二)被害人申诉

1.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2.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第382条

(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复议/公安机关复核

1.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第380条

(四)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一般情况立案后3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6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5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复查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2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6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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