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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规定)

时间:2024-03-06 15:02阅读: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案期限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人一旦被拘留,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常会问:人被拘留了那么久,为什么案子还在公安...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规定)

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后24小时内,要做三件事,即送看守所、讯问、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83条、第85条、第86条
第83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85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86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律师能够介入案件的时间: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34条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拘留时间:1—3天+7天=8天—10天2、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至4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拘留时间:3天+(1天—4天)+7天=11天-14天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拘留时间:30天+7天=37天拘留总时间:(1—30天)+7天(检察院批捕的时间)=8天—37天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91条
第91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没有被拘留,最长20天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

1、一般情况下,收到逮捕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

2、重大、复杂案件,收到逮捕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7条
第297条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五、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复议材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
第290条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六、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复议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七、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7个月

1、一般侦查羁押期,逮捕后2个月内。
侦查羁押期:2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56条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侦查羁押期:2+1=3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56条3、重大复杂的案件(4类: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案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羁押期:2+1+2=5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58条4、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也经《刑事诉诉法》第158条原因延长之后仍不能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羁押期:2+1+2+2=7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59条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批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57条6、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期;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后计算。
法律依据:《刑事诉诉法》第160条

《刑事诉诉法》第156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诉法》第157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诉法》第158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诉法》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诉法》第160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上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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