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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10大禁忌

时间:2024-03-21 17:40阅读: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10大禁忌随着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日趋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上,出现了很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大禁忌

随着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日趋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上,出现了很多问题。近年来,因为律师在会见问题上,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已经不在少数,所以律师会见可能会遇到很多风险。因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时,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并遵守法律规定和看守所会见相关规定,避免风险。

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行为的。

2、不能使用自己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

  虽然大多数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前,都会提示律师保存手机才能让会见。但有也有律师有意或无意将手机带入会见场所。即使不小心将手机带入,也不可以将手机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因为,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虽然在刑法上,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可不谨慎。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信件(但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尤其是涉案财物相关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逃脱。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逃脱的问题。但在一些看守条件比较差的看守所里,可能会有这方面的隐患。因此,律师在会见时,要注意一下看守所的监管环境和看守条件,提高风险意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采取挟持律师要求脱逃行为的发生。

7、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要有被监听意识,不能教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说。

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选择,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

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回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三是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8、提高亲和力,绝不能训斥贬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尽管可能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特别恶劣,也没有道德的底限,但一旦接受了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他进行依法辩护,律师所有的权利均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是去帮助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不是去指责甚至是控诉的。既然是服务者,那么对自己的服务对象要尊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的时候要提高亲和力,尽量站在他的位置考虑问题,注意说话的方式,不能训斥和贬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也避免因为带上有色眼镜先入为主而忽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影响自己的客观分析。

9、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可能避重就轻,但只有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10、不宜直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综上,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十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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